《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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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