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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1   阅读:

《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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