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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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