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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22   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司法理论和解释。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4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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