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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出庭作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6   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司法理论和解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并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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