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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11   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司法理论和解释。

(2023年)抗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如何处理:抗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全案审查后可以支持或者撤回抗诉,但无权追加或者变更抗诉内容,增加的抗诉对象,应当驳回。

【第222号】二审法院能否采纳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即使检察机关在某种场合以非书面形式表达出抗诉的意愿,但只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书,就视为未抗诉。相对而言,法律对当事人上诉却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即只要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后的法定期限内表示了不服判决而上诉的意愿,无论这种意思表示是口头还是书面,无论是否有站得住脚的理由,都视为有效上诉。

人民法院对于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不应采纳。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九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三百九十条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正确;

(九)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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