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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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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