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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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七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五百八十八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八十九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四百九十三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第四百九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第六十七条【适用范围及告知】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适用和解程序的意见,告知其相关法律依据、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记入笔录附卷: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过失犯罪。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七十一条【和解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自行变更强制措施。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
对案件审查终结前,和解协议未能全部履行完毕,且需要依法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量刑建议中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将刑事和解协议及已履行部分的证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加害方有和解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