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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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罗某故意杀人案-长期中止审理案件的缺席审判程序适用与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规则:1.对于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的案件,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是否恢复审理表达意愿,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2.对于无受审能力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不能单纯以无受审能力而直接否定其庭前供述。对于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且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依法予以采信。
第六百零五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第五百一十一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