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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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五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六百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五百三十二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