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505页:传统观点认为,参与人的形态包括三种,即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后两者称为狭义的共犯。严格地说,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是参与形态。
第506页:所谓的共犯从属性原理,就是强调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
第508页:刑法分则规定了大量的真正身份犯,正犯必须具备身份。
第512页:本书认为,参与人的形态一共有四种: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1991年邹瑜《法学大辞典》:共犯从属性说是“共犯独立性说”的对称。西方刑法理论中关于正犯(实行犯)与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关系的一种学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认为在共同犯罪人中,只有正犯才具有直接实施破坏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都不具有直接破坏法律的行为,所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其他共犯只有从属于正犯的性质。共犯的成立及可行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必要前提。
因此,只有在正犯已构成犯罪并具有可罚性的情况下,共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并具有可罚性。如果正犯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其他共犯就只对犯罪未遂负责,如果正犯因自动中止而免除刑罚,其他罪犯也免除处罚。共犯从属性说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共同犯罪理论,严格地限制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刑事责任范围,较之封建刑法中无限地扩大共犯的刑事责任,具有进步意义。
苏义飞律师:受贿罪是身份犯,正犯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罪的共犯具有从属性,其犯罪性和可罚性低于正犯。参考案例[第1467号]共同受贿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从犯认定问题:巴某某本身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法独立完成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犯罪行为,其系接受齐某超的委托,帮助齐某超收取贿赂款项,起辅助作用,因此法院认定其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