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能水
近来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一起于2008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在今年上半年得到执行,案件当事人拿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一万多元款项。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用了五年时间才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万元!五年!看到这两个数字,我感概万千。当事人手里拿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用了五年时间才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一万多元款项!不知道他在拿到那一万元时,心里作何感想,是欣喜万分亦或是心里疲惫?我想后者应当大于前者吧。
一直以来,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和“难执行”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凭心而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味简单地将问题归责于人民法院并不妥当。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当他们手中紧握的那份视为至宝的生效判决难以得到及时执行时,该是多么的失望和无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立法不断趋向完善,然而法律体系的完善只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之一,而非全部。那么什么是法治?为此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作过经典的诠释:法治应当包含二层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不可否认,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所制定的法律体系本身确实是良好的,问题主要在于已经成立的法律并没有得到普遍的服从。
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已经制定的法律,对法律充满信仰,把法律作为行为的主要规范,这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机关即使把法律制定得天衣无缝,但如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那也仅仅是停留在文字上的法律条文,没有任何现实意义。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对法律充满信仰,首先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以身作则去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法律只有得到刚性执行,法律的尊严才能得以树立,人民群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信任,进而孕育出全社会的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