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报案人有可能知道嫌疑人偷其物品拿去典当,且嫌疑人与寄卖公司法人签订的协议上当期未到,无法确定协议人是否会赎回,无法认定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2020)陕0104刑初147号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关某某趁李某某(二人系同居关系)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抽屉里的卡地亚手表和梵克雅宝项链拿走,并与某某寄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商量好典当价格,准备联系UU跑腿送货时,被李某某发现。后关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认罪书,承诺在2019年6月22日前将物品赎回。
关某某又于凌晨4时许再次联系UU跑腿工作人员上门将卡地亚手表和梵克雅宝项链送至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334号某楼陈某处,陈某向关某某转款人民币30000元。
关某某未能在承诺日期将所典当物品赎回,李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在关某某的陪同下到某机关报案。经鉴定:涉案卡地亚手表价值人民币48600元,梵克雅宝项链价值人民币24699元。案发后,涉案项链及手表已追回。
自2019年4月开始,关某某曾将上述物品在陈某处典当过三次,其中两次均由李某某出资将物品赎回。
检察院指控
为证实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转账记录、UU跑腿订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2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关某某表示其将手表和项链典当是经过李某某同意的,后来在其无能力赎回东西的情况下,才陪同李某某一起报案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系恋人同居关系,涉案财物系被告人关某某购买,且涉案财物先后共典当了四次,被害人对财物的用途以及去向均明知,典当并非被告人私自处分的行为。故请求对被告人关某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关某某与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关某某为李某某购买手表、项链等物品。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关某某多次将其为李某某所购手表、项链等财物予以典当,李某某对此均知情且还自行出资赎回过上述财物。
在此次案发时,李某某虽然表示二人已经分手,但实际上二人仍然居住在同一居所内,在关某某私自将手表、项链等物品再次典当后,李某某没有立即报案,仅要求关某某书写保证书。
结合被告人关某某两次叫UU跑腿的行为,与其供述在被李某某发现后经其同意才典当财物的情形能够相互印证,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李某某对关某某的典当行为是明知的,若李某某对典当行为明知,就不能认定关某某有秘密窃取的行为。
同时,从此次关某某与陈某签订的典当协议来看,其当期还未到,尚无法确定关某某在当期到期后是否会拒不赎回财物,故亦无法认定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关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