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证据不足
1.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刑初624号
裁判观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丽犯洗钱罪的意见(被告人王某丽为掩饰、隐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查,公诉机关并未就该意见提出明确的指控事实,且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丽构成洗钱罪,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丽犯洗钱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张岩俊提出的王某丽不构成洗钱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刑初1160号
裁判观点: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兰犯洗钱罪的指控,以及被告人沈某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兰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沈某兰、崔凯的供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沈某兰在贩卖、运输毒品后产生掩盖、洗白所获毒资的主观犯意,亦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掩盖、洗白毒资的行为,其后续的资金提现、再次购买毒品、购买车辆登记于同案犯名下、支付同案犯报酬等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故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兰犯洗钱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