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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两头骗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08   阅读:

王某选、王某钰、张某慧诈骗案

汽车租赁两头骗如何定罪量刑

案件索引

(2021)陕0104刑初235号

(2021)桂0502刑初250号

(2021)鲁0923刑初194号

裁判要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租借车辆以后将他人车辆进行抵押以此获取借款,是一种较为复杂的诈骗现象。在这种“两头骗”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如何定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对于案情基本相同的“两头骗”案件,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各不相同。

基本案情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选、王某钰、张某慧犯诈骗罪,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钰、张某慧对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被告人王某选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提出异议,认为其未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钰、王某选、张某慧多次从兰州市杰轩、行天下、玉宝、安驰汽车租赁公司以及张掖广顺、万航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总价值360余万元的小轿车。经事先预谋后,将租赁车辆开至异地,谎称是车主抵押给被告人的不过户车辆,伪造原车主质押车辆借款手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售或者转押他人借款,共骗取被害人白旭宁、韦凯、张冬梅、于月新、张晓东、刘文军、辛建雄、宋客文等人财物109余万元。被告人王某钰、王某选在案发后逃往外地过程中,以帮助他人子女上军校为由诈骗武威居民陈会生财物6万元;被告人王某选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骗取对方信任后确立恋爱关系,以其经营的宠物诊所和塑料制品公司资金周转为由,诈骗他人财物8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钰、王某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办理贴息贷款需要查询征信为由,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他人名义贷款16800元后转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王某钰诈骗作案13起,涉案金额1092500元,被告人王某选诈骗作案9起,涉案金额1273079元,被告人张某慧诈骗作案3起,涉案金额14万元。被告人王某钰、王某选盗窃他人财物1.68万元。

裁判结果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钰、王某选、张某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就各被告人诈骗数额以所租赁汽车的价值予以指控的意见,经法庭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租赁车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从他人处质押借款,且事实上在质押借款过程中亦伪造了原车主质押手续等,最终通过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借款人自愿将财物交付,故以各被告人从他人处质押借款的数额认定各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结合三被告人所犯的其他诈骗犯罪事实及盗窃犯罪事实,综合三名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王某选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钰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慧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诈骗、盗窃违法所得,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缴,返还各受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选提出上诉,经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院认为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对汽车租赁公司方面而言,被告人王某钰等人自2019年以来即已经开始在涉案相关租赁公司租用汽车使用,且均按时支付租赁费并返还车辆,部分租赁公司已收取被告人王某钰支付的高达三四十万元的租赁费;本案指控的14起以租赁车辆抵押借款的事实当中,其中二起事实被告人在租用车辆抵押借款后,已赎回车辆并交还租赁公司,其他未交还的车辆在案发时亦均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额或者大部分租赁费;被告人王某钰等人长期在上述公司租车,本次租车亦以真实身份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人在明知租赁的汽车不能抵押他人的情况下仍将汽车抵押给他人,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占有租赁公司的汽车,而是意图通过租赁车辆实现从他人处抵押借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的目的,可认定各被告人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目的并非非法占有涉案车辆,而是通过租赁涉案车辆,以达到从他人处质押借款的目的,即租赁车辆与质押借款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且本案涉案车辆均由被告人自行返还或公安机关查扣追回,故本案各被告人诈骗的数额,应以各被告人伪造手续从他人处所借款项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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