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法理论 » 正文
汽车撞人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3   阅读:

黄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太刑初字第00159号

被告人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案件概述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14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敬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叶某乙发生矛盾,叶某乙用锄头将黄某手部打伤。随后两人被附近邻居劝说分开。18时许,叶某乙准备离开黄某家时,扬言要用汽油烧掉黄某的房子和孩子。被告人黄某听过叶某乙的话后,十分生气,加上平时父女关系不好,顿时产生了开车撞死叶某乙的念头。在叶某乙离开黄某家100米左右时,黄某随即驾驶其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皖H×××××)加速朝叶某乙身后撞击,叶某乙当即被撞倒在地并受伤,在撞击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被撞破。经太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在气愤之下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开车撞击他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在庭审中辩解她是听他父亲叶某乙讲要买汽油回来把房子烧了,把她和孩子都烧死,因为怕她的两个孩子受到伤害,为了保护两个孩子,她一时气愤,开车去撞她父亲,她没想一定要把她父亲撞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持有异议。黄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做了两次询问笔录、两次讯问笔录,黄某在前两次询问笔录及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先把他撞倒,不能给他来伤害我家人的机会,于是我就去开车撞倒了叶某乙,当时我并没有考虑具体的后果,如果将他撞死了,大不了一命抵一命,如果撞伤了,我自愿接受法律制裁。”“我第一反应就是不想让他伤害到我的孩子,所以我必须先做点什么来阻止他,于是,我就开车去撞了他…”。黄某只是在2014年7月30日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说到“我开车准备将我父亲叶某乙撞死,但只是把叶某乙撞伤了”,“我当时是想把他撞死”。庭审中黄某亦辩解她没想一定要撞死叶某乙。故应采纳被告人的前三次供述和庭审中的辩解。黄某的前三次供述及庭审中的辩解证实其对开车撞其父亲叶某乙的后果是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死亡的结果,也不设法避免伤害的结果,是一种间接故意,但在间接故意犯罪中没有犯罪未遂,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上是错误的。2、从该案的主观犯意及伤害后果等综合分析,黄某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典型的临时起意犯罪行为,本案是因被害人叶某乙扬言要用汽油烧家里的房子和孩子某使被告人黄某心里受到强烈的刺激,在没有任何考虑的情急之下开车将叶某乙撞倒。被告人黄某开车撞人的行为既能致人于死地,也可能是将人撞伤,这不必然导致人死亡的结果,这种间接故意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罚。3、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亲生父女之间的故意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事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当庭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被告人家中上有年迈的爷爷、奶奶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当地村民联名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如果以故意杀人定罪,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本案应属情节较轻,而且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

综上,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各种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归家庭承担责任的机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叶某乙系父女关系,双方关系一直不好,近年来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矛盾进一步激化。2014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因家庭琐事再次与其父亲叶某乙发生矛盾,叶某乙用锄头将黄某手部打伤,将家中玻璃大门砸坏。被告人黄某因此事报了警,后经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民警、邻居及叶某乙弟弟叶某甲劝说,双方矛盾有所缓和。民警离开后,叶某甲继续劝说黄某、叶某乙,叫叶某乙到他家去住一段时间,叶某乙也同意,并叫叶某甲把他的箱子拿出来,被告人黄某不同意,于是叶某乙就扬言要用汽油烧掉家里的房子,然后扛着锄头沿105国道朝火车站方向走去,被告人黄某听过叶某乙的话后,十分生气,加上平时父女关系不好,顿时产生了开车撞死叶某乙的念头。在叶某乙离开黄某家100米左右时,黄某随即驾驶其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皖H×××××)加速朝叶某乙身后撞击,叶某乙当即被撞飞到车子前挡风玻璃上再摔倒在地,杨某甲夫妇在家听到被撞击的声音后,立即跑到现场将叶某乙扶起来并报警,黄某驾车离开了现场。在撞击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被撞破。经诊断:被害人叶某乙左颧弓骨折,腰部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经太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叶某乙与被告人黄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冲突,被害人因性格不好,多次打坏家里东西,本次纠纷还打伤了黄某的手,在其语言刺激下,被告人黄某开车撞击叶某乙,叶某乙认为其本人也有责任,黄某的丈夫为他治好了伤,被害人叶某乙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并恳请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所在村民小组村民亦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撞叶某乙时驾驶的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皖H×××××)属其夫妻共有财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作案工具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一辆(牌号为皖H×××××),证实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是驾驶其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撞击被害人叶某乙的。

2、书证

(1)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太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立案侦查情况。

(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7月20日18时许驾驶其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将其父亲叶某乙撞伤后,随即驾驶作案车辆到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投案自首。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讯证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依法提讯被告人。

(4)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起亚牌小轿车一辆(牌号为皖H×××××)。

(5)被告人黄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其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6)被告人黄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牌号为皖H×××××)登记车主为黄某,黄某于2012年取得驾驶证。

(7)被害人叶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请求对黄某从宽处罚的报告,证实他与被告人黄某系父女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冲突,他因性格不好,多次打坏家里东西,并导致黄某手骨骨折,黄某在他的威胁刺激下开车撞到他,他女婿已将其伤治好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叶某乙认为他自己也有过错。现因家里有两个老人和两个小孩需要照顾,他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黄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所在村民小组有三十位村民代表在报告上签字,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

(8)安庆市石化医院门诊病历及放射医学影像报告单,证实黄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

(9)太湖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通过对黄某家庭情况、社会评价及矫正条件进行了解,结合被害人意见,充分征求所在村组织意见,综合评估意见为可以适应社区矫正。

3、证人证言

(1)杨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家住在太湖县晋熙镇105国道XXX桥往小池方向200M处,2014年7月20日下午,他和他妻子在家中坐,他妻子开门准备出去拿东西,就在他妻子开门的时候,他听见外面“嘭”的一声,紧接着他妻子就喊“不得了,不得了,撞人了。”他立即跑到门外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他走过去的时候,看见叶某乙被撞了,开车的是他女儿黄某,当时他妻子指着黄某说:“你这死吖,你这是干什么?”当时黄某一直在车上没有下来,黄某驾驶的那辆红色起亚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撞碎了,叶某乙躺在路边,接着就有好多人来围观,当时黄某的姑父也在场,并叫他赶紧打电话报警,然后黄某就将车子开走了。黄某当时将车子开着在旁边转了两个圈子,然后就将车子径直朝新城方向开走了。是他用手机打电话报警的,后来派出所民警和120急救车就来了。

叶某乙和黄某是父女关系,两人一直以来关系都不好,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吵架。

(2)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0日下午三点多,他准备到县城做生意路过他侄女黄某家的时候,看见黄某家门口围了很多人,他就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他看见黄某家的玻璃门被砸坏了,他大哥叶某乙坐在门口,派出所的民警也在,得知是黄某和他父亲叶某乙因为家庭矛盾吵架,叶某乙将玻璃门砸碎了,民警劝说双方后离开了。民警离开后,他也劝说了他们父女俩,后他就到火车站附近卖西瓜,大概四点半他又回到了黄某家。他回来后又劝说他们,对其大哥说:“你到我家住一段时间,帮我卖一段时间西瓜,等过一段时间双方气消了再说。”叶某乙同意了,他就对他侄女说:“让家门口人把你父亲的包拿出来。”他侄女不同意,并说:“今天不是我死,就是他死。”他又继续劝说他们父女二人,因为黄某一直不同意他父亲拿包(包里装的是换洗衣服),叶某乙就发火的喊道:“明天我回来再不让我进家门,我就拿汽油烧。”然后他大哥就沿着路边朝火车站方向走,这时候黄某就去路对面开车,车子发动后,就朝他大哥走路的方向开,车子就径直朝他大哥撞上去,他大哥就被撞倒在挡风玻璃上,后又从挡风玻璃上掉下来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都被撞碎了。然后黄某将车子往后倒了一下,车子往前开了几米,调头往黄某家方向开去。他看见黄某撞他大哥,赶忙跑过去看,发现他大哥躺在路边的一户人家门口。过了几分钟,派出所民警和120急救车就赶到现场。当时车速很快,因为黄某停车的地方到他大哥步行的地方大约几十米,车子撞到他大哥的时候,他都没反应过来,车子加了油门。

叶某乙和黄某有十年左右的矛盾,他大哥一直在外面瞎混不顾家,黄某就不认他这个父亲,家庭矛盾比较严重。他听旁人说,今天叶某乙想回家,黄某不同意,叶某乙就拿了一把锄头将黄某家的玻璃门砸碎了。

(3)证人方某甲的证言,证实黄某撞叶某乙时驾驶的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牌号为皖H×××××)是2014年农历正月十八买的,买车的钱是他打工挣的,登记车主是黄某,黄某是2012年上半年取得驾驶证的,他和黄某是2007年结婚的。

(4)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实近年来黄某与其父亲叶某乙之间因为家庭财产发生纠纷,村里多次进行调解都没有处理好。“请求对黄某从宽处罚的报告”上晋阳村新化组30个村民代表签名属实。

4、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2014年7月20日下午3点多钟,他从外面回家,他女儿黄某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站在门口不让他进家门,他很生气就拿做事用的锄头将家中玻璃门砸碎了,黄某报警了,派出所民警过来了,劝说一会就离开了,他家老二叶某甲也骂他,叫其到他家去卖几天西瓜,他同意了准备去,让叶某甲到屋里去把他的箱子拿出来,黄某从叶某甲手上将箱子抢走,并对着叶某甲说“你是不是想死?”他见箱子带不走,就转身走了,走的时候说“我的东西我带不走,明天我就要拿汽油把它烧掉。”他就沿105国道朝火车站方向走了,走了大约50米左右,他就被一辆轿车撞了一下,当时他被撞的飞了起来,直接从轿车挡风玻璃上摔在地上横在汽车前面,他才看见撞他的是他女儿黄某,随后他女儿又将车子往后倒了一点,车子继续往前开了几米,他身上的擦伤就是这时造成的。这时他家门口一个姓杨的老婆把他拖到了路边。他的头部骨折,身体多处擦伤。黄某想把他撞死,她以前就说过这话。

他和他女儿黄某因为家庭矛盾关系一直不好,黄某想把他赶走,自己独吞他的财产。前一个礼拜一之前,他一直和黄某生活在一起,后他女儿将他房间的床和被子都烧掉了,当时黄某报警了,派出所和村里一起调解劝他到外面住一段时间,最近一个星期他都是在外面住的,直到昨天他回家,他女儿不同意,他们就吵起来了。黄某的手是他用锄头打伤的。

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1)2014年7月20日供述:她和叶某乙是父女关系,他们之间关系不好,从小叶某乙就不问她任何事情,叶某乙是招亲来她家的,她母亲1996年去世后,她和她姐姐都是都是由她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的。她家住在太湖县晋熙镇105国道某处。2014年7月20日下午三点多钟,她在家玩手机,叶某乙扛了一把锄头跑到她家来了,当时叶某乙什么话都没说,就抡起手中的锄头要来砸她,她见叶某乙拿锄头来砸她,就本能的伸手去挡,她左手手腕被打伤,后叶某乙又用手中的锄头将她家大门的玻璃门砸破了。后来晋熙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和隔壁的邻居一起劝她们,她小叔也过来劝叶某乙,但叶某乙一直坐在门口不愿意走。下午六点半左右,叶某乙扛着锄头准备离开,他走的时候冲着她说“我要去买汽油,我要将家里所有东西连人一起烧掉”,说完叶某乙就往XXX桥方向走了,她当时特别气愤,就跑回家中拿车钥匙将车子发动起来朝叶某乙走的方向开了过去,车子开到叶某乙身后,她踩了一脚油门,从叶某乙背后撞了他一下,叶某乙被撞之后摔在她车子前挡风玻璃上,玻璃被撞碎了,然后叶某乙就躺在路边,旁边的邻居们就将叶某乙从地上扶了起来,然后她就开车回家拿了她的手机开车到派出所来了。他们虽然是父女关系,但他们之间关系一直不好,前段时间叶某乙将家里厨房里面的厨具砸掉了,她就将他睡觉的床和被子烧掉了,今天又拿锄头将家里的玻璃大门砸碎。然后离开的时候说要买汽油回来将家里的东西和人都烧掉,因为她还有两个小孩在家里,她害怕他会伤害她的小孩,所以她听完他说那话之后,一气之下就开车撞了他。当时叶某乙沿着105国道路边右侧往XXX桥方向走,她驾驶她的红色起亚k2轿车(车牌号皖H×××××)从叶某乙背后撞了他,她撞叶某乙时加了一脚油门,车速大概在40-50码之间,当时叶某乙手中拿着锄头,锄头挡了一下。她只撞了一下。

她开车去撞叶某乙的目的是“因为他说要拿汽油过来将房子给烧掉,而且我也相信他会这么做,我非常担心他这样做了之后会伤害到我家的两个小孩,我当时就想我不能坐在家里等他来拿汽油烧,不想让他伤害到我的小孩,所以我要先做点事情,先把他整到,不能给他来伤害我家人的机会,于是我就去开车撞了叶某乙。”…她撞叶某乙之前没想太多,就想开车去撞他,撞了再说,她不存在坐在家里等他来伤害她的两个小孩。“当时我并没有考虑具体的后果,我想如果我将他撞死了,大不了我就一命抵一命,如果将他撞伤了,我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开车追过去的目的就是要撞叶某乙,所以我撞他之前就加了一脚油门”。

(2)黄某2014年7月21日供述:叶某乙扛着锄头从家门口往XXX桥方向走,他走的时候说要去买汽油来将家里烧掉,她是听他说这句话之后才去开车,直接朝叶某乙行走的方位开过去,在快到叶某乙身边时她踩了一脚油门,从叶某乙背后撞向了他。她驾驶的起亚k2款轿车是自动挡的,她将叶某乙撞倒后,叶某乙倒在她车子的正前方,她将刹车松了一下,当时车子就发生了溜车,在车子往前溜车之后她才反应过来,她不知道有没有再次撞到叶某乙,然后她就踩了一脚刹车,倒车离开了。她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我就想到我如果将叶某乙撞倒了,那么我家的小孩就安全了,至于我撞了这一下之后,他是死是活我没有多想”。…“我当时听他说要去买汽油来将家里烧掉,我第一反应就是不想让他伤害到我的孩子,所以我必须先做点什么来阻止他,如是我就开车去撞了他,我心想我如果将他撞死了就一命抵一命,我自己死不要紧,不能让他伤害到我的小孩。”

去年下半年叶某乙从外面带了一个女的回来后他们之间就彻底闹翻,之后他们就是分开烧饭,但还是一块住,他在家住的比较少,经常在外面住。

(3)黄某2014年7月22日供述:2014年7月20日下午3点多她父亲叶某乙拿着一把锄头来到她家将她左手手腕打伤,并将家里的大门玻璃砸碎了,下午六点多准备离开的时候对她说“要去买汽油,把家里和人全部烧掉。”说完就往XXX桥方向走,她听了这话后非常气愤,就跑回家中拿车钥匙,开着自己的红色起亚桥车朝叶某乙撞去,当时叶某乙背对着她的车,她看见叶某乙距离她40-50米的时候,就用脚踩了下油门直接撞向叶某乙的后背,叶某乙当时就被她撞倒了。撞倒后她就准备调头把车开回家,因为要调头她的车当时还往前溜了一下,这一下她不知道是否撞到叶某乙,后来边上一个叫“旺琴”的中年妇女把叶某乙扶起来了,她就到派出所自首去了。

自从1996年她妈妈去世后,他父亲叶某乙和她及她爷爷、奶奶关系逐步恶化,这次发生矛盾是因为她父亲叶某乙提出要分家,因为房屋财产一直没有协商好。“我和我父亲叶某乙一直关系就不好,这次他又来家里闹,还说要用汽油烧房子和她的孩子,我当时受气就想开车先把他撞倒再说,如果撞死了大不了一命抵一命,如果没有死再说。”

(4)2014年7月30日供述:…“我有犯罪行为,我开车准备将我父亲叶某乙撞死,但是只把叶某乙撞伤了。”…到了下午6点多叶某乙准备离开了,刚走出她家没几步叶某乙对着她说“要去买汽油,把家里和人全部烧掉”,说完就往XXX桥方向走,她听了这话后非常气愤,就跑回家中拿车钥匙,开着她的红色起亚轿车朝叶某乙撞去,当时叶某乙是背对着她的车,她看见叶某乙距离她40-50米远的时候,就用脚踩油门直接撞向叶某乙的身后,“我当时是想把他撞死”,叶某乙当时被她撞的飞倒在地后,她就准备调头把车开回家,因为要调头,她又把车往前开了几米,因为车子挡风玻璃被撞碎了但没掉下来,视线不好不知道是否将叶某乙往前推了几下,后来边上一个叫“旺琴”的妇女将叶某乙扶了起来,她调头开车回家拿手机到派出所自首去了。

“我和我父亲叶某乙关系不好,加上那天叶某乙打了我,还说要放火烧我家和我家人,我一时气愤就开车撞了他,撞死了就一命抵一命,撞不死再说。”

6、鉴定意见

太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公(法)鉴(伤)字(2014)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叶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用于作案的车辆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1)本案现场位于太湖县晋熙镇XXX桥向东200米105国道北侧路肩上,该路肩南侧隔105国道与太湖县城湖印刷厂相对,北侧为顶峰移门店,顶峰移门店东侧80米处为黄某宅。黄某宅为一座北朝南向砖混结构双店门楼房,该宅一楼南墙上开有两扇卷帘门,其中东侧卷帘门呈关闭状,西侧卷帘门呈打开状。西侧卷帘门内有一双开玻璃门,该玻璃门东侧一扇破损。黄某宅门前105国道路肩上有一木床,该床架上有烧灼痕迹。(2)作案工具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概况及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情况。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黄某开车撞击被害人叶某乙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她没想一定要把她父亲叶某乙撞死”,其辩护人提出应采纳被告人的前三次供述及庭审中的辩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2014年7月20日供述:她开车去撞叶某乙的目的是“因为他说要拿汽油过来将房子给烧掉,而且我也相信他会这么做,我非常担心他这样做了之后会伤害到我家的两个小孩,我当时就想我不能坐在家里等他来拿汽油烧,不想让他伤害到我的小孩,所以我要先做点事情,先把他整到,不能给他来伤害我家人的机会,于是我就去开车撞了叶某乙。”“当时我并没有考虑具体的后果,我想如果我将他撞死了,大不了我就一命抵一命,如果将他撞伤了,我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开车追过去的目的就是要撞叶某乙,所以我撞他之前就加了一脚油门”。2014年7月21日供述:“我就想到我如果将叶某乙撞倒了,那么我家的小孩就安全了,至于我撞了这一下之后,他是死是活我没有多想”。“我当时听他说要去买汽油来将家里烧掉,我第一反应就是不想让他伤害到我的孩子,所以我必须先做点什么来阻止他,于是我就开车去撞了他,我心想我如果将他撞死了就一命抵一命,我自己死不要紧,不能让他伤害到我的小孩。”2014年7月22日供述:“我和我父亲叶某乙一直关系就不好,这次他又来家里闹,还说要用汽油烧房子和我的孩子,我当时受气就想开车先把他撞倒再说,如果撞死了大不了一命抵一命,如果没有死再说。”2014年7月30日供述:“我有犯罪行为,我开车准备将我父亲叶某乙撞死,但是只把叶某乙撞伤了。”“我看见叶某乙距离我40-50米远的时候,就用脚踩油门直接撞向叶某乙的身后,我当时是想把他撞死”。“我和我父亲叶某乙关系不好,加上那天叶某乙打了我,还说要放火烧我家和我家人,我一时气愤就开车撞了他,撞死了就一命抵一命,撞不死再说。”被告人的四次供述经其本人确认签字,合法有效。被告人2014年7月30日明确供述了其当时是想把叶某乙撞死,其前三次的供述亦能证实她明知驾车撞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仍然驾车并在被害人身后故意加大油门撞向其父亲,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被告人虽然在庭审中辩解“她没想一定要把她父亲叶某乙撞死”,但其庭前的多次供述及其客观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对开车撞其父亲叶某乙的后果是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追求死亡的结果,也不设法避免伤害的结果,什么结果的发生均不违背其主观愿望,是一种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中没有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名错误,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叶某乙一直关系不好,近年来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关系进一步激化,案发当天,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叶某乙要求回家住,被告人黄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叶某乙将黄某手部打伤,将家里玻璃大门砸坏,并扬言要买汽油将家里所有东西连人一起烧掉,在叶某乙的语言刺激下,被告人一时气愤,决定开车撞击叶某乙。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从本案发生的起因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一直不好,在被害人扬言要买汽油将家里所有东西连人一起烧掉的语言刺激下,加之担心两个小孩会受到伤害,被告人气愤而临时起意犯罪,决定开车撞叶某乙;从客观行为看,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开车从被害人背后直接撞向被害人,并在接近被害人时故意加大油门,将被害人撞倒在地后,也没有对被害人施救,其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有致被害人于某的故意;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看,被告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且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其主观上应该知道采用驾车撞人这种危险方式足以致人死亡,但其仍然积极实施,特别是在被害人身后故意加大油门撞击。综上所述,从本案发生的起因、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客观行为及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分析,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积极实施,希望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其主观上应是直接故意。被告人对开车撞击被害人是积极实施,并非持放任态度,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能以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否认被告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如果按故意杀人定罪,应属情节较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虽然与被告人之间关系一直不好,而且案发当天扬言要买汽油将家里东西连人一起烧掉,但被害人尚未实施不法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确实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也是在被害人的语言刺激下失去理智当场实施犯罪的,但尚不构成刑法理论上的严重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实施了开车撞击被害人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显然不是犯罪中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叶某乙发生矛盾,在气愤之下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开车撞击叶某乙,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虽然对其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而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确有一定的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相比相对要小,被害人也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结合太湖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应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黄某作案时驾驶的红色起亚K2型小轿车属其夫妻共有,不宜没收。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晓晴

审判员倪泽清

人民陪审员方爱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李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