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三大典型案例之二:杨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天某公司股东杨某某与股东颜某某之间产生纠纷后,相互检举、揭发对方违法、违规行为,天某公司基于自身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为避免被牵连查处,主动出面调和两人间纠纷,并提出向股东杨某某支付10万元平息纠纷。期间,杨某某提出20万元的要价,经天某公司与杨某某协商,最终支付14万元。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江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某公司在与杨某某协商过程中占有优势地位,杨某某提出要求的同时没有以恶害相威胁,双方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是基于自愿平等原则的协商,且公诉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天某公司实施了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该案的裁判从犯罪构成着手,结合权利行使、权利救济、公司运作、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多个维度充分对案件进行评价,在证据不充分的基础上作出了被告人杨某某无罪的判决。
该案件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和无罪推定的审判理念,市场行为应充分发挥市场自主性优势,民事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调整,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