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宋某富涉嫌故意杀人原判死缓经复核程序发回重审被宣告无罪案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5日晚上9点左右,伍某友坐在宋某富家门外的路上,宋某富喊伍某友回家,伍某友回答说不关宋某富的事,两人因此发生了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伍某友被发现被人杀死在距宋某富家不远的稻田缺口处。宋某富被指控是杀人凶手。
裁判结果
宋某富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并且在内江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宣判其死缓后没有上诉。内江中院依法报请省法院核准。但省法院死缓复核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内江中院重审。内江中院一审重审认为,由于宋某富所供述的犯罪细节和动机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证人证言等不吻合,且没有目击证人、物证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宋某富杀了伍某友,该案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宋某富实施了杀害伍某友的犯罪行为。因此,依法宣告宋某富无罪。该案一审重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一方面表明了法院认定刑事案件事实时“重证据、轻口供”,即,如果客观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即使没有被告人口供,法院也会依法定罪处刑;反之,仅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不能认定为有罪。另一方面,四川高院在复核该案过程中,尽管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复核提审时未提出异议,仍坚持法律底线,依法不予核准,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的形成,充分体现了死刑和死缓复核程序确保案件质量的作用。本案对于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规定,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专家点评
点评人: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在此背景下,随着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相继作出无罪判决,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与严格的裁判机制来防范冤假错案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发现在涉及定罪问题的关键性情节上,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产生诸多无法合理解释的严重矛盾,且不能排除公安机关讯问程序违法,综合现有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故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遵循了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主义,判决结果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有利于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在审理程序上,省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诸多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勇于纠错,依法作出“不留余地”的无罪判决,这一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在防范冤假错案功能上的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