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严禁堵塞阻断交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一个时期以来,我市极少数群体或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诉求,实施了堵塞、阻断道路交通的破坏行为。这是为了维护少数和个人利益,损害全市绝大多数群众利益的行为;是破坏正常交通、生产、生活秩序,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损害了我市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群众的诉求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是畅通的,解决问题是认真的,但是对少数和个别人置大多数人的利益于不顾,采取违法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必须果断制止。为了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利益诉求表达方式,有效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保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公民在行使表达意愿诉求权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堵塞、阻断道路,扰乱交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对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道路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聚众堵塞、阻断道路交通或者破坏正常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执意擅自停止营运、驾驶出租车辆上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或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2. 擅自封闭企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 破坏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及生产工艺;
4. 其他破坏或阻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六、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 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或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的,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堵塞、阻断道路交通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秩序行为人具有侮辱、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