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坚决查禁私种罂粟的通知
(1987年4月2日)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存在私种罂粟的情况,有些地区屡禁不绝,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据统计,一九八六年全国有贵州、内蒙古、云南、甘肃等二十三个省、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私种罂粟的问题。各地尤其是私种罂粟比较严重的地方的公安机关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要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当前正值罂粟播种季节,凡是过去已发现或目前可能有人私种罂粟的地方,公安机关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向群众广泛宣传政府关于禁止私种罂粟的规定,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种植罂粟,私种罂粟是违法行为。对已经种植的,要动员本人立即铲除;自己不铲除的,要强行铲除。对留存的罂粟种籽,要动员交出,集中焚毁。公安机关要依靠基层党政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查禁工作,一年检查几次,务求杜绝私种罂粟的现象。在私种罂粟情况严重,屡禁不绝的地方,可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要坚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私种罂粟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外,视其情节,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