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黔川
一日李某在自家阳台打扫卫生时,不慎打翻了置于阳台之上的花盆,恰好砸到了从楼下经过的王某(拾荒老太婆,时年75岁)。李某立即拨打120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王某被医院确诊为:左颞叶脑挫伤多发性血肿、在侧额颞部头皮血肿、右角回脑挫伤以及多处软组织严重受损。因其所受均为致命伤,再加之其年龄较大,对于其能否被治愈,医生也无法作出估计。在治疗过程中,王某的丈夫贺某放弃治疗,王某在入院后第三天便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分歧】
对于贺某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贺某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使得先前的因果关系中断,李某只需对王某的重伤结果负责,而不应对其死亡结果负责。
李某被送进医院时并未死亡,如果没有贺某放弃对其进行治疗这一介入因素,经过医院的救治也许李某并不会死亡。且从一般的常理来看,妻子受伤住院,作为丈夫理应对其尽力救治。而贺某却出乎意料的放弃对其给予治疗,最终导致王某死亡。从这个方面来说,贺某的这一放弃治疗行为是异乎寻常的,是足以单独引起王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因此,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使得先前的因果关系中断,李某只需对王某的重伤结果负责,而不应对其死亡结果负责。
一种观点认为贺某的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李某需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首先,李某被送至医院时虽未死亡,但其已是多处重伤,再结合当时李某的年龄因素,即使没有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也难以保证其不会出现医治无效,最终死亡的结果。其次从王某的经济情况来看,亦是很难支付这一大笔医疗费的。贺某放弃治疗也当属无奈之举,也是人之常情。从这个角度来说,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并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并不能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李某应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从王某的诊断结论来看,其所受的均是致命伤,且已有75岁的高龄,即使有医院的尽力救治,也难以保证其不会死亡。从这个角度来说,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并不能单独引起王某死亡的结果
其二,从王某的经济情况来看,其以拾荒为生,经济条件并不富裕。且其所受伤均为致命伤,是需要很大一笔医药费的,而对于这样一大笔医药费是贺某难以支付的。贺某放弃治疗当属无奈之举,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不可将其视为一种异常的介入因素,而应被视为一种可预见的因素。
其三,李某不小心打翻花盆,致使王某重伤,其属于过失犯罪。从刑法一般原理来看,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负有防止更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更重。而在本案中,当贺某放弃治疗时,李某并没有采取垫付医药费等必要的挽救措施,李某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为借口逃避对王某的死亡责任。
根据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一般理论,只有在介入的因素是异乎寻常的,且能独立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先前的因果关系才会被中断。而在本案中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既不是异乎寻常的,也不能独立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先前的因果关系不能因此而中断,李某需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