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8年9月,张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两个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账户。张某明知梁某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注册的公司及账户等信息以2500元的价格售予梁某,梁某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用购买的张某的银行账户转移赃款,最终致使李某被骗3万元。后案发,张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件焦点
在本案中,许多人有疑问:何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判断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分析
一、何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从犯罪设立的背景及含义可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质上是他人犯罪的帮助犯。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二、如何判断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上述可知,本罪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那就要求本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因此,判断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重要依据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
如何理解、认定“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
1.如何理解“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因此,行为人需要认识到他人是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然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等,才可能构成本罪。本罪中的明知仅需概括性的认识到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详知对他人的具体作案细节和手段,只要概况的认知他人可能在犯罪,并且不需要明确认识到他人行为的性质。但这并不表明本罪的明知能理解为泛化的可能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但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以防止将并非追求不法目的正常业务行为纳入刑事惩治范围。
2.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客观行为加以推定,从而解决主观明知的认定难题。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判断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主要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此类行为认知的社会经历去判断,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等。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仍用其注册的公司及银行账户为梁某的诈骗得到的赃款提供转移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