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18刑终143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8刑终143号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1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皖18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施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施某1退赔被害人20700元。宣判后,施某1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前又撤回上诉,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德明
审判员 马林海
审判员 潘成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