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18刑终145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8刑终145号
安徽省宁国市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宁国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琚某1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皖18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琚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琚某1退赔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5892元。宣判后,琚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琚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琚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琚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宁国市民法院(2020)皖18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远华
审判员 胡德明
审判员 潘成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