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882刑初392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2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9月24日3时5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街道××道××号路灯杆处时碰撞到道路中央护栏,导致护栏金属碎片散落至路面,后邹某驾驶鄂Q3××**号小型轿车沿该道路对向行驶至事发点时与散落的护栏碎片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覃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认定。覃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无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邹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赔偿了隔离护栏的维修款及邹某的车辆损失,取得了隔离护栏维护单位广德市花鼓正达交通安全设施经营部及邹某的书面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赔偿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覃某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金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晶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