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何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18刑终163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皖188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芮征兵
审判员潘成鹏
审判员杨成林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苏强
书记员李梦晓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