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802刑初458号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23)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20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朱某1酒后驾驶皖PD××**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宣城市gonganju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朱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1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1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1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朱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文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书颐
书记员徐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