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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821刑初201号欧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

欧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821刑初201号

案件概述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2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程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9月8日晚,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皖P5××**小型轿车从郎溪县十字镇文卫路驶往十字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行驶至郎溪县××道××公里700米路段处时,被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度检测,数值为165mg/100ml,随后带其至十字铺茶场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欧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6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勤思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敏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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