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882刑初344号
案件概述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2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桃园里7号骆某住宅,溜门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
2.202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桃园里7号骆某住宅,溜门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及一个金手镯(重量、价值不详)。
3.2021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刘某2住宅,溜门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盗得软中华香烟一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2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栗树兜黄某住宅,翻窗进入室内,盗得长嘴利群香烟三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60元。
5.2021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栗树兜黄某住宅,翻窗进入室内,欲盗窃财物。后因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6.2022年夏天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村××号刘某1住宅,溜门进入室内,盗得一金色装饰品耳环。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共计入户盗窃六次,盗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76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骆某等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桃园里7号骆某住宅,溜门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
2.202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桃园里7号骆某住宅,溜门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及一个金色手镯(材质、重量、价值不详)。
3.2021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刘某2住宅,溜门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盗得软中华香烟一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2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栗树兜黄某住宅,翻窗进入室内,盗得长嘴利群香烟三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60元。
5.2021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栗树兜黄某住宅,翻窗进入室内,欲盗窃财物。后因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6.2022年夏天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村××号刘某1住宅,溜门进入室内,盗得一金色装饰品耳环。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共计入户盗窃六次,盗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76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8日21时许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某,其于当日22时许主动至广德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9日扣押金色装饰品耳环,并于2023年8月29日发还被害人刘某1。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害人黄某、刘某1、刘某2、骆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广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德市公安局DNA比中核查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刘某1辨认笔录及照片、骆某辨认笔录、郑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光盘一张、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涉第五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已着手实施,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晖
人民陪审员戴洪祥
人民陪审员甘永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阳倩倩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