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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8刑终147号檀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

檀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18刑终147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檀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2023)皖18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檀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7时晚,被告人檀某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往望江县方向行驶,超员载客至16人(额定载客人数9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当晚23时50分许,行至G50沪渝高速上行线263㎞+200m处,未确保安全行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滕某驾驶的尾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尾部灯光不全的苏CR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造成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廖某1、徐某等人及其本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1于同年12月31日死亡。

经鉴定,廖某1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并发支气管肺炎,终致其发生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徐某、檀某1、叶某、聂某、曹某1、余某、汪某、廖某2、肖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郝诗韵、曹某2、金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檀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檀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

2023年7月20日,被告人檀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发后,被告人檀某赔偿了被害人廖某1、曹某1、廖某2、檀某1、彭某、汪某、余某等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滕某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6月28日以檀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2年7月26日以檀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檀某的身份及被害人的身份等基本信息。

3、到案经过证实:2021年7月9日,被告人檀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檀某具有驾驶资质及肇事车辆信息。

5、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等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发现场的概况及方位等。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檀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8、关于檀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皖PH9××**号车上行车记录仪的情况说明证实: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安装了行车记录仪,但里面没有内存卡,后经多次检查搜索仍未找到行车记录仪上的内存卡。

9、关于檀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2名伤者未鉴定伤情的情况说明证实:NEB.SOKNA(女,柬埔寨人)离境回柬埔寨后至今未回中国,故未对其进行伤情鉴定;交通警察在委托伤情鉴定期间,前往怀宁独秀医院调取彭某(女,安庆人)医学影像资料,因该医院系统更新未能调取到,其本人的医学影像资料已遗失,故未对彭某进行伤情鉴定。

10、安徽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收条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檀某赔偿了被害人廖某1、曹某1、廖某2、檀某1、彭某、汪某、余某等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11、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21]通鉴字第1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⑴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苏CR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后部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滑移一段距离后静止,苏CR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头西尾东静止于北半幅路段北侧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路面上,在其后方见头西尾东静止的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⑵计算条件不足,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苏CR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⑶苏CR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转向灯及左后尾灯不工作,右后制动灯是否工作正常无法确定,其他灯光及信号装置工作正常,转向机构工作正常,行车制动有效;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灯光及信号装置、转向机构以及行车制动是否工作正常无法确定。⑷苏CR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身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要求。

12、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21]法临鉴字第B84号、B85号、B86号,[2022]法临鉴字第B46号、B103号、B104号、B105号、B106号、B108号、B109号、B110号、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聂某、檀某1、徐某、叶某、曹某1、汪某、余某、廖某2、肖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郝诗韵、曹某2、金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1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22]法病鉴字第B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廖某1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并发支气管肺炎,终致其发生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14、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及光盘证实:办案民警将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拷贝后刻录光盘。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G50沪渝高速上行线261㎞+900m处时被监控抓拍的照片。

15、卡口照片证实: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G50沪渝高速上行线261㎞+900m处时被监控抓拍的照片。

16、被害人曹某2、金某、檀某1、肖某、叶某、廖某2、汪某、聂某、徐某、余某、彭某、NEB.SOKNA、曹某1的陈述均证实:事发时,他们均乘坐在皖PH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事发后他们均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另证人聂某的证言还证实当时是晴天,光线正常,路面情况良好,视线良好。事发前,他是看到前面有一辆混凝土车,能看清前面混凝土车的车斗,看到混凝土车后大约十秒不到,他乘坐的车就撞上去了。

17、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6月8日,他驾驶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苏CR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上海回老家徐州丰县。当日23时30分左右,他驾车行驶在沪渝高速右侧的行车道上,突然听到车后“咣”一声,以为是车后轮爆胎了,就轻踩刹车将车停到应急车道,下车查看,发现有辆面包车追尾他的车子。面包车车头卡在他车子后面动不了,车头变形了,车门被车头挤压打不开,他将混凝土搅拌车往前开了一两米,面包车车头就出来了,但车里的人还是出不来。他就打110报警。交警、消防和120来了,才把车上的人救出来。事发时,视线不错,天气很好,路况很好,没有障碍物和遮挡,也没什么车

18、证人曹某3的证言证实:2021年6月9日3时许,他在家里接到曹某1儿子的电话,才知道妻子廖某1乘坐的车子在宣城的高速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他赶到宣城仁杰医院,妻子已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四个多月后,廖某1转到安庆海军医院治疗二个月。2021年12月26日,廖某1因伤势过重,没有好转的迹象而出院,同月31日去世。

1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6月8日夜间,他驾驶豫BX××**号依维柯牌小型客车从浙江湖州织里回安庆望江。在宣城高速广德与寒亭服务区中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水泥罐车与一辆轻型客车发生碰撞,他正好路过现场,看到有人求助,听口音是他们望江人,就好心帮忙将二男二女送到宣城一医院救治。

20、证人檀某2的证言证实:2021年6月8日晚10时40分许,他驾驶皖H5××**号车从浙江湖州德清回安庆望江。9日0时许,弟弟檀某打电话给他说其车子在高速上追尾,可能有点严重,未讲在哪里。他车驶过郎溪十字收费站一段距离,在事故现场,他看到檀某的车子卡在一辆水泥搅拌罐车尾部,应急车道上站着两个女的和一个小孩,还有一个小伙子坐在地上,他将两个女的和小孩带到车上,将他们送到安庆市立医院去治疗。

2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6月8日晚,他驾驶皖CA××**半挂牵引车从杭州送货到武汉。11时许,行至沪渝高速宣城境内事发路段,看见前方三四百米道内有一辆水泥罐车同向行驶,他能看到前方车辆开着尾灯。这时一辆皖H开头的大约九座客车超越他的车子,随后就追尾那辆水泥罐车的尾部,碰撞后,客车与水泥罐车一起滑行三四十米后靠右侧路边停下,他便左驾方向超越过去。他判断水泥罐车的速度不会超过七八十码,九座客车的车速大约在九十码样子。

22、被告人檀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6月8日晚,他驾驶皖PH9××**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湖州织里拉客回安庆望江县,当时车上有15个大人1个小孩,共16个人。他的车子是9座的,买回来后在本地一个铁匠铺改装的。当晚11时许,他驾车行至G50高速263㎞的位置,撞到前面一辆搅拌车,当时他卡在车子里面,车上其他人都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前,他的车子在行车道上行驶,车速在100码左右,看到前方有一辆搅拌车停在行车道上,就急刹车,但没刹住,撞到搅拌车的尾部,撞车后,两车连在一起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滑行了多远不清楚,后来车子停在了行车道和应急车道中间。事发后,对方车子驾驶员打了报警电话。他打电话给哥哥檀某2说车子撞了。檀某2到现场后把他车上的两个大人一个小孩带回望江了,还有一辆河南牌照的车子把他车上的四个人送到医院去了。交警、消防、救护车到现场处置,他被救护车送到宣城仁杰医院。事发时,没有下雨下雪,视线正常,路面正常,他当时开着近光灯,看不了多远。2021年12月底,他车上的一名伤者廖某1死了。已有六个伤者起诉他了,法院判了,赔偿还没到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檀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对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持有异议,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檀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檀某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檀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1、一审法院未以行车记录仪记录内容认定案件事实,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被害人明知车辆超载仍然乘坐,具有过错。3、被害人廖某1并非当场死亡,而是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应对交通事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4、檀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不能将其庭审中的辩解认定为翻供,从而否定其构成自首。5、檀某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应对其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中,上诉人檀某没有提举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十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檀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审理认为,本案交通肇事的事实有证人滕某、许某、聂某等证人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中未搜集到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责任不在侦查机关,没有行车记录仪记载内容也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此节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檀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害人乘坐檀某私自改装过的车辆,一人一座,并不一定知道其乘坐的系超载车辆,乘坐超载车辆也非交通肇事的原因,被害人无过错。檀某及辩护人此节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檀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交通事故并非被害人廖某1死亡唯一原因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害人廖某1因交通事故,在宣城仁杰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四个月,后转到安庆海军医院住院治疗了二个月,最终因伤势过重于2021年12月31日死亡。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1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并发支气管肺炎,终致其发生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也无证据证明有其它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据此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导致廖某1治疗无效死亡。故此节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檀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檀某构成自首的意见。审理认为,檀某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然而其庭审中对交通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及被害人廖某1死亡鉴定意见等持有异议,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此节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檀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檀某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足够的认罪、悔罪表现,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芮征兵

审判员潘成鹏

审判员杨成林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苏强

书记员李梦晓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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