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贪污
案 号 (2020)皖18刑终153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8刑终153号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1、汪某2、程某3、汪某4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汪某2、汪某1犯贪污罪,被告人汪某1、吴量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皖18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汪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二、被告人汪某2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三、被告人程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吴量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汪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汪某1提出上诉,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案二审受理前,汪某1申请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汪某1申请撤回上诉,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某1撤回上诉、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远华
审判员 胡德明
审判员 潘成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