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容留他人吸毒
案 号 (2020)皖18刑终155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8刑终155号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皖18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丁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丁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丁某1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丁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德明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潘成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