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起诉状
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辽宁省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诉讼请求事项:
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1),面积为 300平方米。1989年10月17日,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附件2)。1990年 3月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3)。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见附件4)。
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争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此致
X省X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X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