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文书 » 正文
行政起诉状(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6-05   阅读: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男,19**年0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市**镇**村。  
被告:**市公安局,**市新城大道南段与前应路交叉口。
法人代表人:施**,局长。
第三人:冯淼灿,男,19**年**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市**镇**村。
第三人:黄苳芬,女,19**年*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市**镇**村。
案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诉 讼 请 求:一、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依法追究加害人冯淼灿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2006年1月23日,原告受雇于冯淼灿经理从事劳动。工作完成后原告向冯淼灿经理讨工资但遭冯淼灿经理拒绝。为此原告向**市劳动局进行投诉,但劳动局以冯淼灿经理是无照个体商贩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此后亦多次找冯淼灿经理协商解决此事,冯淼灿经理不但没有给予解决,反而对原告进行殴打,并引来许多群众围观,使原告不但受到肉体损伤,而且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已造成原告受轻微伤(有病历资料为证)。
当时原告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处理,然而一年的时间过去了,被告对**市超宇装璜有限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关此事的行政处理意见。
根据《人民警察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履行其所应负有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五)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02月28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公安局报警受理回执单; 3、人民医院疾病鉴定书; 4、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 5、公安机关处理信方事项答复意见书。 请问律师:请你提出宝贵意见。不对之处请请帮我修改。法律依据是什么;提供哪些证据? 法庭程序怎么走?(此状已受理,冯淼灿作为第三人,合理吗)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