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进生
被申请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王晨(领导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公开《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否通过全国人大批准;
3、群主不是群员的监护人,群员也不是未成年人,请公开“成员群里违法、群主要被追责”的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没有见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只从网上获悉该规定涉及的“成员群里违法、群主要被追责”这一规定,申请人认为,该条规定严重违法:
一、纵观中国的法律,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有“成年人违法犯罪要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的条款。
二、世界上没有任何人有能力预先阻止他人违法犯罪,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发布和传播瞬息万变,群主就是超人也难以驾驭。
三、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加上中国强大的公检法体系,足以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何必画蛇添足来为难群主?
纵观网络群体,其发布的正能量信息绝对属于主流,完全没有必要因噎废食让群主担惊受怕而最终使互联网失去活力。
规定“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没有问题,但是群主是普通公民而不是无所不能的执法“超人”,群主职责范 围是有限的,群主绝对没有预防群员违法犯罪的能力。
因此“成员群里违法、群主要被追责”的规定是及其荒唐的,以此类推就像“工人违法厂长被追责、市民违法市长被追责”是一样的荒唐!
因“成员群里违法、群主要被追责”的规定涉及到公民(群主)的利害关系,所以《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否经过全国人大的批准就至关重要!
被申请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性质属于国家机关,身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信息公开答复用纸质文本寄达申请人,谢谢!
此 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申请人:王进生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