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法横穿公路,从而引发重大事故,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一直备受争议的问题,日前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追究这些行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行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在现实中其实经常在发生。现在施行的道路交通法规,突出以人为本,把行人定义为“弱势群体”,在保护行人方面作了些规定。其规定之一,就是无论行人过马路是否违法,是否有过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都要负责任。
然而,这一新法规的实施,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行人的肆意违法行为心理的形成:谁要是敢撞了我,就会自找麻烦。在有些行人的心4里,有一种自认为是天赋的“我是行人我怕谁?”的法律豁免权。因为行人不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所以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横穿马路,破坏机动车道上的正常秩序,从而导致很多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行人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心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现行道路交通法规,被一些人加以歪曲利用,被他们钻了空子。
在一个公平的法治社会,应该是谁有过错,谁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应该按责任大小来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于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行人的法治意识就要加强,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还一意孤行,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就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这也是进行法治教育和教育其他公民的需要。否则,如果行人过马路有法律豁免权,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就会更多地发生,这与立法的本意相违背。道路交通法规施行5年来,发生过无数因为行人违法乱穿马路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就是明证。
如果因为保护行人,而导致其他公民受伤害,而行人不必担责,那么受伤害公民的权益又如何保护?既然违法,理应负法律责任。如果行人违法,而不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任何法律责任,却把所有后果与责任抛给了无辜的机动车驾驶员,让他替自己负所有责任,这既是不公平的,也是对行人违法行为的放纵,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一部法律如果存心偏袒某类人,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也不能引导和教化公民遵法守法,更不能培养公民的公平公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