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民告官”难,难到什么地步?古时是“穷不跟富斗,富不与官争”,告官?难以想象的事。后来我们有了《行政诉讼法》,“民告官”被制度化为“民告官府”,也得到了认可和支持。但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这种官司依然很难,有人总结了“四难”——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执行难。从流程上看,这是从头难到了尾。
举例而言,湖南临武因当地宣称瓜农邓正加是在冲突中“突然倒地死亡”而引发了全国舆论大哗。7月20日下午,临武县对“瓜农之死”启动了问责机制,决定免去邹红卫的城管局党组副书记职务。然而邹红卫的城管局副书记只是“兼职”,他的主职为临武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行政庭、计生、非诉执行等工作。当法院副院长兼任城管局领导,即便有涉及城管的案子告到了法院又怎样?案子还没审,程序正义就丢了。每有这样的个案讨论,都会有舆情将化解之道寄托于异地管辖。这也是目前最具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了。
如我们所知,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为主,也就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就地、就近的管辖原则,本意在于便利民众提起诉讼,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进而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若没有其他因素的考量,“原告就被告”应该是最经济、最有效率的管辖原则。
基于“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和基层党政机关权力过于集中的现实,在被告“地盘”上开审容易使司法公正受到干扰。这又在客观上堵塞了民众就行政案件寻求司法救济的管道。总体看来,“民告官”的原告胜诉率较低,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屡屡发生,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因此备受质疑。
为了避免“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指定管辖”(第22条)和“提级管辖”(第23条)作为“原告就被告”的补充。前者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者是指“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但对于上诉审法院和其他法院来说,既然受诉法院在处理这些“民告官”的官司中遭遇了这难那难,案子多半也不好弄。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潜规则,哪怕是对自己方便管辖和适宜指令管辖的案子也普遍采取推诿塞责、能躲就躲。
为了便于《行政诉讼法》中的“指定管辖”得到贯彻,进而有效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各种“难”,努力确保司法公正,从7月22日起,广东省江门市法院系统开始试行“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该市江海区、鹤山市、台山市、恩平市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分别划归蓬江、新会、开平法院。这一新办法,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肯定。
行政诉讼的“异地管辖”之所以要“相对集中”,这可能也是考虑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对于司法而言,效率和公正缺一不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不能过分延迟,因此效率是司法必然的追求。但,没有公正的效率又有何意义可言?那些因质疑司法不公而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仍年复一年坚持上访的访民,他们的付出远远超过了当初因“本地管辖”所节省的时间、精力以及物质利益。同时,法院也一样在饱尝“讼累”与“访累”,因为涉讼上访还是要转回原审法院处理。
效率与公正理当有一个平衡。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就应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过去交通不便,本地管辖对于便利诉讼进行,保障意义更大。今天,立体交通网已然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区域。地市之下的“异地”,多数都可控制在几十分钟车程。公民要向政府机关讨一个说法,不会在乎多付出这点时间。这只要想想那么多不远千里也要赶赴北京去上访的访民就知道了。
江门法院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实践,直指司法公正的软肋。通过“相对集中管辖”,便于发挥行政庭法官的专业优势,兼顾效率。我们理当对这样的制度实践乐观其成。需要提醒的就是,司法改革中的基层实践,常常出现“热热闹闹开幕,冷冷清清退场”。期望这次能够在上下联动中,避免以往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