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形式为:
(1)特别冲突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着特别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如对港、澳、台同胞出入境管理的特别规定不同于对一般公民的普通规定。
(2)层级冲突
是指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就同一法律事项的规定不相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具体包括:①法律与宪法的冲突;②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冲突;③地方性 法规与法律的冲突;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⑤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冲突;⑥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⑦不同层级地方性法规 之间的冲突,如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其所属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间的冲突;⑧不同层级规章之间 的冲突,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其所属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之间的冲突。
(3)平级冲突
是指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就同一法律事项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包括:①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③同一层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④同一层级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⑤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⑥法律之间的冲突等。
4)新旧法冲突
是指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规规范对同一法律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是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的法律适用冲突。新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常常发生在某一旧的行政法律规范被修订后的一段时间内。
(5)人际冲突
是指由于自然人的民族、种族或者身份不同,法律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不同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如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中对汉族和少数民族关于计划生育控制可生育的子女数量不同的规定;我国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不同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内地公民投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