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法参考 » 正文
(2025年)司法部发布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2-28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目录

1. 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2. 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 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4. 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5. 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6. 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7. 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

8. 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9. 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10. 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共享电动车投放 企业自主经营权 行政许可 附带审查 自行纠错 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市出台《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管理,运营企业对车辆投放数量等运营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依据该办法,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共享电动车企业应当服从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市城市管理局要求适时调整投放数量,且企业须经申请并获得城市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投放增加。2024年1月,申请人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增加投放运营共享电动车至总量3000台。被申请人认为,投放车辆数量可以根据对包括申请人在内所有运营企业的动态考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是目前该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近饱和,遂作出不同意增加投放数量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6月4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审批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的行政许可职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该市通过规范性文件规定,新增投放运营车辆需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增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权设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构联合有关部门会同被申请人多次举行案审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即《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建议被申请人对其制定的文件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核。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后,废止了该方案,并发布《关于全面放开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车市场的通告》。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更正回复,明确其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本企业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新增运营车辆数量。因申请人未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启动对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附带审查的处理权限,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通过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和“纠偏”,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政府应以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违法审批新增投放车辆数量的做法不合法,遂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进行论证,最终促成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废止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审慎实施监管,实现了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全面开放,杜绝了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通过案件的办理,既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彰显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也保障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有效配置,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变更决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某妇幼保健院现场检查时发现,彩超室内有4个超过预期寿命两个月的医疗器械B超探头仍在使用。被申请人及时立案调查,经过听证、集体讨论、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认定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探头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对申请人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117337.20元,同时处以罚款2025000元。申请人不服,于6月4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走访部分患者,通过电话和邮件方式询问医疗器械公司对于预期使用寿命的解释。最终查明,案涉探头性能尚安全稳定,虽已超使用期限,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得出“合格”的检测结果,案发时该检测结果仍在有效期内,对部分就诊人员的回访也没有发现不良反应问题。申请人近5年未出现过因使用过期医疗设备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且申请人被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使用超预期寿命探头,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医院所有医疗器械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依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申请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除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117337.20元外,不再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医疗器械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格管理,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期限的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行政机关执法时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综合考量产生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相对人的过往行为、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货值金额的5倍对申请人处以2025000元的罚款,未结合申请人违法事实所造成的轻微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直接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行为,既发挥了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作用,又提高了行政效率,避免行政程序循环往复,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救济的实效性。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征缴报建规费 超越职权 自行纠错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2年某市政府在筹备建设拆迁某安置区项目期间,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减免该安置区项目相关行政性收费。2010年10月,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要求,某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人上报市政府减免报建规费,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人负责施工建设安置区项目,待安置区项目满足安置需求后可以建设盈利性房地产等条款;协议未对安置区内安置房与盈利性房地产享受报建规费优惠政策作区分约定。2014年10月,安置区项目建设完工,共建有14栋楼房,其中8栋用于安置拆迁户,其余6栋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安置区建设期间,申请人按要求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共计121万余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向申请人征缴其他项目报建规费。2023年4月,某市财政事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某市财政局移交了申请人欠缴报建规费1097.64万元的案件线索;11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上缴上述安置区6栋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等报建规费共计1032.68万元。申请人认为其所建商品房应当同等享受安置区项目中安置房的报建规费减免政策,于11月28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中止审理,5月16日恢复审理。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中关于减免报建规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申请人有无职权向申请人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机构先后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询问相关证人,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召开案件专题会议,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认定,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安置区项目相关报建规费减免政策,未对安置房和商品房进行区分适用。街道办事处是按照市、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完成市政府安置区项目建设的工作任务,其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合法有效,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兑现相关报建规费的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报建规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征收或收取部门、单位依法收取,被申请人不具备直接收取上述非税收入的法定职权,其向申请人作出征收上述报建规费处理决定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行政决定,申请人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既是履行法定职责,也是政府践诺守信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了一批不依法订立、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促进了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全面深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并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合法有效,明确政府部门应按约定兑现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认定事实不清、超越法定权限等问题,促使被申请人自行纠错,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很好地维护了政府践诺守信形象,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价值。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 超龄用工 行政复议听证 维持决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系用工单位,于2023年8月1日招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三人刘某为员工,并填写了《员工入职情况表》,未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因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未能给第三人购买工伤保险。2023年8月24日14时,第三人在从事养护工作时,天气突下大雨,第三人在避雨途中摔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骨折。之后第三人向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及认定第三人工伤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本案第三人作为超龄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就申请人对第三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及是否构成工伤产生的质疑,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理清了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躲避大雨而摔倒受伤的事实脉络。听证会上,行政复议机构还向用人单位释明应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岗位、任务,采取选择购买适宜商业险等方式分担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超龄用工行为的规范。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的避雨行为属于在连续工作过程中的必要行为,期间受伤属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行政机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第三人构成工伤并无不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逐渐增加,特别是在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物业保洁保安等行业用工需求量逐渐增大,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听证作为重要机制纳入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把握案件脉络,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释法明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复议为民宗旨,充分运用听证机制,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等方面入手,全面、客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依法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行政复议对“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

案例五 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 申请成立业委会 未履行法定职责 跨部门协调 调解解决实质诉求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陈某系上海市某国际广场社区中一楼宇业主代表(该栋楼宇业主近200户),于2023年5月1日和12月9日两次以书面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邮寄《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国际广场社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但未得到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2月5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为某国际广场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所在楼宇房屋建筑类型是办公楼,实际使用性质为办公,该国际广场另有6幢大型楼宇,包含了商业办公、休闲娱乐、公寓居住等多种经营服务模式。国际广场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事宜,属选择参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的情形,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该项法定职责,且涉案某国际广场社区共有7幢楼宇,尚未整体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亦不具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深入听取申请人及社区业主代表意见,查明涉案楼宇楼龄近16年,存在电梯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公共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发生过严重失窃事件等消防、人身安全隐患问题,业主的实际需求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以监督和推进居住环境的改善。行政复议机构立足于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实质诉求,多措并举进行调解。通过当面接待、召开沟通会、调解会开展普法释法,向申请人释明成立业主委员会所需条件,帮助申请人寻求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开展跨部门协调,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共同理顺物业管理职责、夯实属地管理要求,推动落实社区物业管理区域整体划分。协调被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参与推进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动员准备,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张贴后,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在社区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仅关乎居民生活质量,还对社区的稳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作为当前社会治理的热点领域,物业管理也是矛盾纠纷高发领域。坚持便民为民工作原则,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行政复议的重要价值追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践行复议为民宗旨,透过表面争议探寻群众的实质诉求,协调多方力量调解解决了市中心区域综合楼宇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满足了业主对社区自治管理的迫切愿望。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大型综合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经验模式,推进形成依法行政与社区共建共治管理的新格局,既保障了业主依法依规自治,又厘清了行政机关依法引导、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效借鉴。

案例六 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海域 罚款 认定事实不清 行政复议听证 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决定对申请人某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开放式海面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处罚告知及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开放式海面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恢复海域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082万余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因本案涉及处罚数额巨大,当事人占用海域面积高达940余亩,案情复杂,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围绕处罚职权、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进行了质证和辩论。行政复议机构经听证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以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为基础,而不同级别海域的使用金标准不同。行政复议机构经比对海域级别图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的案涉海域的海域级别可能存在错误。为此,被申请人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确认案涉海域的海域级别以及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同时依法中止案件审理。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案涉海域为四等海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海面100元/亩。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时以案涉海域为三等海域并适用700元/亩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正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作出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后,被申请人对之前同类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发现另有其他5件行政处罚也存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认定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对这5件行政处罚也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事务的重要方式。罚款是较为常见的执法行为,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基于查明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定标准进行处罚,坚决避免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查清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获得群众的认可,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同时,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促使被申请人对之前同类行政处罚中海域使用金标准认定错误的问题进行主动纠错,共为6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有力推动了“以案促治”,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案例七 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 调解 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征地尚未正式实施。2024年5月4日,申请人许某以其土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但未得到合理补偿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某户安置补偿履职申请的答复》,说明征地工作仍处于预征地阶段,且申请人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不能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实地走访查明,本案发生时,某县征地拆迁工作处于预征地阶段。申请人在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时,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大儿子许某甲、孙女许某乙、二儿媳李某某纳入安置对象范围。但许某甲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不能证明在拟征地范围内长期居住;许某乙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李某某系该县某学校在编教师,三人均不符合安置条件。因此,申请人未能与被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涉案征地工作处于预公告阶段,主要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告知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及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意向等内容,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可以直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案涉土地拟用于预计年产值40多亿元、创造2000余个劳动就业岗位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且除申请人外,案涉征地项目另有6户30多位村民因类似补偿安置问题尚未签订协议,如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能产生涉众的重大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机构立足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采取多种举措推进调解和解工作:现场调查拟被征收房屋、土地、申请人家人在当地居住生活情况等,全面掌握案件关联事实;与被申请人及其他6户村民沟通,为其争取限定期限内搬迁奖励等相关政策支持;结合同类典型案例向申请人等村民释法说理,厘清认识误区,引导调整不合理预期。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搭建调解平台,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面协商,促成申请人及其他6户村民与被申请人当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充分保障有关农户合法安置补偿权益,推动案涉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全面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制度功能,也是践行人民立场的直接体现。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跳出“就案办案”“一驳了之”的“舒适区”,实体解决行政纠纷背后的群众实质利益诉求,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对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提出的新要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全面掌握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将行政争议“发现在早、化解在小”,让更多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在争议化解工作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功能作用,多方协调沟通,积极促成和解,疏通了历时近两年的征拆堵点,推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早日落地投产,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中的法治获得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八 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土地闲置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行政复议听证 程序违法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某国际食材交易港和某财富金融中心两个项目,政府分批次供地”。后申请人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概括性受让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已对上述两个项目投资6亿元,但一直未对以上两个项目的商业商务配套部分对应的案涉两宗地块进行开工建设。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对其土地闲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23年11月分别向申请人下达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案涉两宗地块使用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分别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因该两起案件系同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且两案涉地块相邻,现状基本一致,行政复议机构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案涉两宗地块系食材交易港和财富金融中心项目的商业商务配套部分,其开发需待两项目主体完工,但主体工程因疫情原因延迟完工,故两宗地块未能及时开发,且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调查与报批程序严重倒置、重大违法行为未经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为实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的立法目的,保证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考虑到申请人前期针对土地的出让及开发已投入资金约6亿元且有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等因素,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行政复议机构主持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陈述、质证、辩论,申请人提出了对土地进一步开发建设的计划,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申请人撤回两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作为珍贵且不可再生的重要资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基。合理保护与积极开发利用国有土地,不仅是对资源的尊重,更是推动区域发展的必要举措。实践中,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更好地协调土地有效利用、政府权力行使与企业权益保护,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运用调解机制推动闲置土地处置纠纷解决,为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可行方案。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作出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认定并指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释明执法中应当准确把握、严格遵守和适用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不能机械地对未开发土地进行“一刀切”。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企业已对相关项目投入巨额资金、直接收回可能导致项目整体目的无法实现、企业生存受影响等因素,推动双方就土地合法有效开发建设形成方案,找到从根子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通过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企业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式,实现了公共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双赢。

案例九 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过罚相当 行政复议调解书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超市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干5袋,货值15元,已卖出1袋,销售额3.8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被申请人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2022版清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自己销售的茶干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本次违法系初次,且货值、违法所得都很小,并已采取补救措施,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于12月29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上一级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办法》(以下简称“2023版处罚办法”),明确该办法于2023年11月1日生效,2022版清单同时废止。按照2023版处罚办法规定的新裁量准则标准,案涉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300元。本案中,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茶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特别是行政机关在不存在超过办案时限问题的情况下,在2023版处罚办法生效前一天适用2022版清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与新裁量准则规定的罚款300元相差16倍之多,未能体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不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行政复议机构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参照2023版处罚办法中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幅度,将罚款金额调整为3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了重大创新完善,扩大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赋予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现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搭建调解平台,以行政处罚合理性为切入点,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在瑕疵的基础上,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以柔性方式解决了行政争议,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行政复议方案。

案例十 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失业保险 社保基金管理 变更登记信息 调解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申请人某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系统申报员工失业保险时选填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员工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员工要求申请人补偿其损失。同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要求修改申报的员工离职原因。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已自行填写并申报失业登记信息,且未提供协商离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无法进行变更。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1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为申请人变更离职员工失业保险申报信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申请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失业原因填报错误,不符合变更失业登记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变更失业登记信息申请,并无不当。调查中发现,申请人与申请人员工系经人民法院调解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制发调解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法院生效调解文书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离职员工在申报失业保险之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可以作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变更申请人的失业保险申报信息,不会对社保基金安全造成损害,且能够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为此,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法院生效调解文书及相关佐证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受理了申请人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完成了离职员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把更多争议有效解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本案中,一方是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员工,一方是负有依法保障基金安全职责的社保管理中心,还有一方是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的民营企业。如何兼顾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三方合法权益保护,是摆在行政复议机构面前的课题。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止步于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的认定上,对申请人的请求一裁了之,而是着眼于社保基金安全能否得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争议涉及实质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立足被申请人员工协商一致离职的事实,将调解理念贯彻到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指导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离职员工如愿拿到了失业保险金,社保基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行政争议实现了“最优解”。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