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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保障中小微企业经营权益实质性化解纠纷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7   阅读:

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保障中小微企业经营权益实质性化解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2-3-001-015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送达程序/破产清算/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3月17日,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作出了沪市监嘉处〔2022〕14202100XXXX号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是上海某新媒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上海某新媒体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状态,而原告属于破产清算范围。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前,原告未收到被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书面告知材料,同时原告也未收到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原告系注册在被告辖区内的企业,因原告未按照规定期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报告,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6日及2021年7月2日作出将原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自2020年6月起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021年12月16日,被告检查人员去原告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某路某号3号楼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在登记的住所找到原告,上海市某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已与其所在的经济小区失去联系。因此综合上述情况,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被告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因在原告登记住所无法找到原告,被告于2022年1月6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门户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原告未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被告遂于2022年3月17日做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综上所述,被告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各类展示专用车的改装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企业的生产资质系经工信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稀缺性。2019年、2020年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税务部门核实,该企业自2020年6月起即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被告前去公司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未能找到该公司。综合上述情况,被告认为该公司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处罚决定,恢复并换发营业执照。法院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属于特许经营的专业技术类民营企业,原本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因受新媒体公司破产清算的影响,汽车有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但企业本身具有较高的资质价值,营业执照被吊销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经营权益,也会损害新媒体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被告在处罚程序中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公司送达执法文书,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损害了公司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存在程序瑕疵。原告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希望可以通过本次诉讼能够恢复经营权限,实现企业财产价值,以便推进母公司新媒体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在厘清案件争议后,对本案涉诉处罚决定的程序进行了梳理,发现被告在执法文书的送达程序上的确存在相应瑕疵,原告反映的企业经营情况及母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亦属实。鉴于被告在送达程序上确有瑕疵,对原告的企业经营权产生了影响,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会影响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推进、损害债权人受偿权益等实际情况。法院积极搭建平台与双方进行协商沟通,一方面向被告告知了原告诉讼的实际诉求和经营困难情况,并向其释明了送达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与原告协商,了解企业现阶段的主要困难,并以此为切入点,沟通协调化解方案。经各方反复沟通协商,被告在合理考虑原告公司的客观情况后,承诺尽快帮助原告恢复营业执照并保障其破产清算完成,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沪0106行初789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其属于特许经营的专业技术类民营企业,原本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因受新媒体公司破产清算的影响,汽车有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但企业本身具有较高的资质价值,营业执照被吊销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经营权益,也会损害新媒体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被告在处罚程序中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公司送达执法文书,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损害了公司的知情异议权,存在程序瑕疵。原告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希望可以通过本次诉讼能够恢复经营权限,实现企业财产价值,以便推进母公司新媒体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在厘清案件争议后,对本案涉诉处罚决定的程序进行了梳理,发现被告在执法文书的送达程序上的确存在相应瑕疵,原告反映的企业经营情况及母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亦属实。鉴于被告在送达程序上确有瑕疵,对原告的企业经营权产生了影响,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会影响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推进,损害债权人受偿权益等实际情况。法院积极搭建平台与双方进行协商沟通,一方面向被告告知了原告诉讼的实际诉求和经营困难情况,并向其释明了送达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与原告协商,了解企业现阶段的主要困难,并以此为切入点,磋商协调化解方案。经各方反复沟通协商,被告在合理考虑原告公司的客观情况后,承诺尽快帮助原告恢复营业执照并保障其破产清算完成,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裁判要旨

在处理中小微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纠纷中,法院应立足于审理中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单位经营范围与生产资质的特殊性,如恢复其营业执照既能够保障其经营自主权,最大程度发挥企业价值,同时也可以助力母公司实现债务清偿和破产重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等因素,法院可能动司法,积极介入展开协调化解,提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体现法治的温度。行政机关在了解企业面临的困境后,帮助企业恢复营业执照,助力企业有效推进破产重整。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体现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践行能动司法,对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行初789号行政裁定(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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