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技术服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创造性判断中发明构思对改进动机及技术启示的影响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3-3-024-014
关键词
行政/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发明构思/改进动机/技术启示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克氏针折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郑州某技术服务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克氏针折弯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克氏针折弯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尖嘴钳对克氏针进行固定,并将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尖嘴钳的一个加持片为成型芯块。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骨科内固定术用钢针尾折弯钳,给出了利用钳头对克氏针进行固定,并将其中一钳头设置为成型芯块的技术启示;并且尖嘴钳也是一种常用的固定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郑州某技术服务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3345号行政判决:驳回郑州某技术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郑州某技术服务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以CN87212315U专利为基础说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二者面对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申请的具体结构组成,触头的旋转平面垂直于尖嘴钳的头部,但平行于钳子转轴轴线方向。由此,触头能够围绕尖嘴钳的头部旋四周旋转。而对比文件1的具体结构组成,拨块的旋转平面平行于固定轴的轴线方向,但垂直于钳子转轴轴线方向。拨块只能在固定轴的一面旋转。由上分析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二者使克氏针弯曲的部件,在具体结构组成、相互位置关系设置、技术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固定轴(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进而也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折弯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利用尖嘴钳进行克氏针夹持”,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产生改进为本申请的动机。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就是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垂直于钳子转轴,而触头绕钳子转轴转动,触头的旋转平面也轴垂直于钳子转轴,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和触头的旋转平面平行,所以触头不可能绕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旋转。所以,对比文件2的触头没有绕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旋转的可能,所以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中折弯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利用尖嘴钳进行克氏针夹持”的技术启示。
裁判要旨
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3345号行政判决(2021年10月1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行政判决(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