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省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3-022-001
关键词
行政诉讼/不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实质性化解/撤诉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某置业公司为开发浙江省永嘉县20#地块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临时使用南城街道前三、中兴村30.72亩土地作为施工便道和民工宿舍,并提交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缴存了99.79万元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复垦方案,该临时用地须在主体项目完工后需立即复垦。现该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并交付超1年,某置业公司仍未履行复垦义务。而浙江省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于2021年5月6日就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函告某置业公司,后未再采取有效督促措施,亦未没收复垦保证金。自2021年9月27日起,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多次督促县资规局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但在后续跟进中发现,虽然涉案临时用地上的建筑已拆除,但土地复垦工作仍迟迟未完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理由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修复生态环境为根本目标,通过现场勘查、专案会商等方式,督促浙江省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某置业公司确定相关复垦设施配置,并出台有效可行的土地复垦方案,最终实现了涉案土地复垦工作的高效完成,妥善促成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经报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意,以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以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
一审: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4行初228号行政裁定(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