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紫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3-022-004
关键词
行政/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占用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起,某合作社非法占用陕西省紫阳县永久基本农田0.203公顷开办生猪养殖厂。陕西省紫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紫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7月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及退还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但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向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紫阳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1年8月18日书面回复。2022年5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紫阳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仅督促某合作社缴清罚款,未监督其退还土地,恢复种植条件,对其继续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未依法进行监管。2022年6月14日,紫阳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要求,将“三区三线”划定情况提交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其中案涉地块按规则进行了调整,在本案诉讼阶段调整申请尚在审批过程中。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陕7101行初182号行政判决:责令紫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某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03公顷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占用基本农田开办生猪养殖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文禁止的土地违法行为。被告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对某合作社以经济发展名义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提出的后续补办用地手续等理由,不属于其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法定阻却事由。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关于判令被告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对某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履行土地监管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针对“未批先建”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出后续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等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对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审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一审: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22)陕7101行初182号行政判决(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