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法参考 » 正文
(2024年)郭某、姜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涉及物理学原理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8   阅读:

郭某、姜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涉及物理学原理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3-3-024-031

关键词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相同物理学原理/技术应用/创造性

基本案情

郭某和姜某系名称为“一种获取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7633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国知176337号决定),认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维持其驳回郭某和姜某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郭某、姜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国知176337号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19)京73行初9243号行政判决:驳回郭某、姜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姜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终93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24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7633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郭某、姜某针对申请号为20151039****.0、名称为“一种获取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申请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本案中,所有向量的计算都必须遵循平行四边形法则/三角形法则,这是基本常识。本案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等腰三角形法则”和对比文件1中的各个计算公式都是严格遵循平行四边形法则/三角形法则的,两者没有冲突和矛盾。但是,平行四边形法则/三角形法则是向量计算的基本法则,而本申请中的“等腰三角形法则”是在平行四边形法则/三角形法则的基础上在具体领域的应用,其中关键的技术步骤在于:第一次测量得到的待测件和工装的不平衡量;第二次测量得到的待测件和工装的不平衡量,及待测件相对工装旋转角度α,待测件(转子)不平衡量,工装不平衡量之间的关系。即在第一次测量不平衡量A和第二次测量不平衡量B中,工装的不平衡量C的大小和方向没有发生变化,待测件的不平衡量D的大小没有发生变化,但不平衡量D的角度变化了α角度。这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确定上述四个矢量及一个转动角度的关系的基础。所以有矢量A=C+D,矢量B=C+D’,通过这样定义的矢量A,B,C,D,D’之间的关系,由测量得到的矢量A和矢量B及待测件相对工装转动的角度α,得到待测件的不平衡量D,和工装的不平衡量C。

本申请推导出了权利要求1所表述的“等腰三角形法则”,即“连接所述第一次不平衡量与所述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顶端形成连接线,以该连接线为三角形的一边做一等腰三角形,顶角为所述转子与所述连接件由第一次测量到第二次测量相对转动的角度;这样,在所述转子相对所述连接件回转一定角度前,所述转子的不平衡量为从所述顶点指向所述第一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顶端的矢量,在所述转子相对所述连接件回转一定角度后,所述转子的不平衡量为从所述顶点指向所述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顶端的矢量”。也就是说,本申请中通过说明书附图10中对于U11和U12的准确绘制,就可以在附图中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等腰三角形法则直接绘制出转子的不平衡量(包括大小和方向),然后再根据上述附图利用相应方法(比如公知的复数法/坐标法、三角函数法、图表法)计算出最终转子的不平衡量。而对比文件1中的待测件不平衡量只是利用附图3的向量关系得出相应的计算公式,其附图上向量的大小和方向和其实际的大小和方向并不对应(也就是其不能通过复数法/坐标法、图表法直接得出其大小和方向),具体大小和方向需要通过利用附图3推导出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且相应的计算过程中实际上和待测件相对工装旋转角度α是没有关系的,而本申请中待测件相对工装旋转角度α是其能够在附图10中准确画出其大小和方向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在具体得出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上两者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利用了相同的向量计算原理,但是在如何得出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上两者是不同的,属于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且在技术效果上来讲,本申请具有更方便、快捷的技术效果,比如可以直接通过坐标法或者图表法直接得出结果。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国知176337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19)京73行初9243号行政判决:驳回郭某、姜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姜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终93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24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7633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郭某、姜某针对申请号为20151039****.0、名称为“一种获取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要旨

涉及物理学原理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评价时,应当区分物理学原理与其技术应用之间的不同,并充分考虑具体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而不是简单地以物理学原理一致为由否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22条第3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243号行政判决(2021年5月26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1号行政判决(2022年6月21日)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