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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经营者以精准帮扶的虚假宣传方式参与市场不正当竞争应当处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8   阅读:

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经营者以精准帮扶的虚假宣传方式参与市场不正当竞争应当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2-3-001-016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销售代理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有自称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推销变频空调,但送货为定频空调且拒绝更换。经调查,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谭某虎、杨某斌在三台县线下销售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的空调,并出具《授权书》。谭某虎、杨某斌向当地村干部、村民出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授权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区域销售长虹空调为内容的《关于某某空调惠民工程的申请》《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帮扶惠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做好某某空调惠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假借精准扶贫惠民的名义进村入户销售其代理的空调。据此,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0890元。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政府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川0722行初29号行政判决:驳回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川07行终9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主体正确。在一审诉讼中,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申请印章鉴定。经鉴定,《授权书》《关于某某空调惠民工程的申请》与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备案的公司公章印文,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印文;《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帮扶惠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做好某某空调惠民政策的通知》上的公章印文,因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能作出与样本印文是否出自同一印章印文的意见。但是,谭某虎提交了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帮扶惠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做好某某空调惠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视频资料。同时,在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中,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员工周某辨认称,《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帮扶惠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做好某某空调惠民政策的通知》源自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离职人员反馈称,谭某虎有一次来公司盖章。以上事实,可以佐证前述两个文件上加盖的印章系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前两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杨某斌、谭某虎对外展示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在绵阳区域销售某某空调为内容的上述文件,假借精准扶贫惠民活动实施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由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确认被处罚主体并无不当。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案涉行政处罚适当。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鉴于上诉人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配合调查,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涉违法行为的情节,经集体讨论后决定从轻处罚款370890元。罚款幅度在第一档次,并且罚款金额在合理裁量区间,属于罚款适当。

裁判要旨

经营者放任其工作人员假借精准帮扶惠民政策的名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认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0条

一审: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行初29号行政判决(2021年12月31日)

二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行终96号行政判决(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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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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