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其他行政行为案-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3-3-024-009
关键词
行政诉讼/专利其他行政行为/专利权终止通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吴某系专利号为200410064310.6、名称为“快速密封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和新的用途以及快速密封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吴某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以下简称被诉通知),告知吴某根据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于2018年3月11日终止。吴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通知。
北京知识产权局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18)京73行初7686号行政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5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686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吴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基于专利权已经届满,吴某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终止已属既定的法律事实,被诉通知的作出与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未产生实际影响。被诉通知既无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未在实际上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告知行为。吴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裁判要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权已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既定法律事实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并未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69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686号行政判决(2021年4月27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54号行政裁定(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