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余某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对商标真实有效使用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3-029-045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真实有效使用/商标性使用
基本案情
余某某对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诉争商标“文艺WENYI”提起撤销之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未在指定期间进行商业使用的依据不足。其中涉及对“原创独家设计深色修身韩版小直筒磨破加厚小脚牛仔裤文艺男裤子”“港仔文艺春装青年衬衫潮男士百搭修身长袖条纹衬衣小清新简约男装”“港仔定制夏季罗马凉鞋男魔术贴拖鞋情侣耐磨EVA沙滩鞋文艺潮”等商品的销售订单的证据认定问题。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京73行初第12457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京行终313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余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来看,“文艺”二字的使用更多的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而非来源的指示,不能认定为对诉争商标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54号行政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法“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理闲置商标资源,以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中的“使用”应为商标性的使用,即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秉持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将商标附着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入到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中,使其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实现标识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关键在于对淘宝网相关商品销售记录证据的认定。
从使用方式来看,诉争商标为“文艺WENYI”,其中汉字部分和拼音部分比例相同,均为诉争商标起到显著性标识作用的部分,淘宝网中相关销售记录显示,诉争商标不仅未被完整的使用,且在数十个字的商品名称中仅有两个字的篇幅,标识性不明显。
从使用目的来看,“文艺”二字并非诉争商标注册人的臆造词,而是汉语中较为普遍和常见的一项词语,其基本内容涵盖了文学或艺术领域,可以衍生出多种含义。本案中,在淘宝网销售的相关服饰类商品名称中,“文艺”或与“简约”“复古”“清新”等词语搭配,成为对于指代和形容服饰风格的修饰性词语;或与“男”“潮”等字组合为“文艺男”“文艺潮”等词语,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固定词组。因此,“文艺”二字的使用更多的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而非来源的指示。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中的“使用”应为商标性的使用,即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秉持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将商标附着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入到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中,使其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实现标识来源的作用。描述性使用不能认定为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第12457号行政判决(2019年12月19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136号行政判决(2020年8月10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154号行政判决(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