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法参考 » 正文
(2023年)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应予无效宣告的条件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11   阅读:

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应予无效宣告的条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3-029-049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无效宣告/驰名商标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居公司)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某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诉争商标系第770890X号“索菲亚SOGAL”商标,于2009年9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垫席、人工草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系第176120X号“索菲亚”商标,于2001年4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于2012年2月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某家居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京73行初9121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京行终430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家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53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某家居公司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在家具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在家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的状态。其次,诉争商标系将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组合作为商标标识,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翻译。再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垫、塑料或橡胶地板块、塑料或橡胶地板革、塑料或橡胶地板砖、墙纸、地板覆盖物”等商品为常用家居装修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较高知名度及较强显著性,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最后,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了多个含有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均未说明具有合理事由。其中,至少两枚商标已被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与某家居公司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本案中,在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与引证商标一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将二者相结合,注册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关系的商品上,其申请人主观上难谓善意。综上,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割裂了相关公众对他人商标与其权利人的产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9121号行政判决(2019年3月20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307号行政判决(2019年8月30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153号行政判决(2021年8月16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