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无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制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3-029-015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不正当手段/无真实使用意图/囤积商标行为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15枚与“SK-II”“MOONY”“ABC”“Capri-Sun果倍爽”等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某洁公司依据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宣告诉争商标“SK-II”无效。某洁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此作出的被诉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京73行初8117号行政判决:驳回某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诉讼中,董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上述绝大部分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亦无法证明其大量注册商标行为系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诉争商标“SK-II”核定使用在“卫生巾;卫生垫;消毒棉”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但董某及其关联公司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京行终3000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11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65143号《关于第304971*号“SK-I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某洁公司针对第304971*号“SK-II”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董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577号行政裁定:驳回董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董某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15枚与“SK-II”“MOONY”“ABC”“Capri-Sun果倍爽”等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且直至再审审查程序,董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上述绝大部分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亦不足以证明其大量注册商标行为系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用以囤积、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确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无关。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亦不能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系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的,应当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1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117号行政判决(2018年10月30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000号行政判决(2020年6月19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577号行政裁定(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