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3-3-024-004
关键词
行政/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程序/权利要求的解释/最大合理解释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7219X.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6年11月30日,深圳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第337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深圳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404号行政判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深圳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公司均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存在争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不应当简单以其字面含义为准,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本专利在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二维相位校正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虽比较好,但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本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意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对比文件1的计算方式将损失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中的部分信息,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正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损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并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裁判要旨
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2020年9月12日施行)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404号行政判决(2019年4月26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行政判决(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