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法参考 » 正文
(2023年)以色列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某电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平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15   阅读:

以色列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某电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平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3-3-024-042

关键词

行政/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修改权利要求/审查基础

基本案情

以色列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90000237.X、名称为“头发矫直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深圳某电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第303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以色列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深圳某电子公司还曾于2016年2月1日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该无效程序中,以色列某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在授权公告文本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4、9,将权利要求1、4、9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于本案被诉决定的前一日即2016年10月18日作出第303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035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而以色列某公司在针对本专利的另一无效程序中修改了前述权利要求且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因此被诉决定的审理已不具有实质意义。故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435号行政判决:驳回以色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色列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在涉及本专利的两个无效决定均未生效的情况下,本专利的另一无效决定并未导致本案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发生变化,仍应对本案被诉决定作实质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驳回以色列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涉及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且该修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视为专利权人对原权利要求的放弃,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必然会对其他尚未完成的、涉及同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政程序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第30358号决定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以色列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且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4、9,将权利要求1、4、9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上述修改构成对其修改前的权利要求的放弃,必然会对同时正在进行中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即本案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此情况下,本案的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不应再基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即修改前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并作出决定。第30358号决定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基于授权公告时即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于同月19日作出本案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被诉决定作出时,实质上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查之必要,故应对已作出的被诉决定予以撤销,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无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判决关于被诉决定的审理基础已经发生变化,针对被诉决定的审理已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认定正确,但未对本案被诉决定作出处理,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435号行政判决(2019年10月21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2020年12月3日)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